XX 省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奖励实施办法 附件 1: XX 省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奖励实施办法 一、奖励对象 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下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2.引进总部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 二、奖励标准、资金来源和用途 1.新设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省和同级财政按其实收货币资本的 1%、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励。 2.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在县域内新设的分支行,省财政按每个 30 万元予奖励。 3.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皖北三市和大别山片区(XX 市、XX 市)新设的市级分行,省财政给予 30 万元予奖励。 4.奖励资金用于弥补金融机构的开办经费。 三、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省级分行、 1 徽商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合肥分行应于 1 月 31 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奖励资金申请,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审核确认;农村银行应于每年 1 月 10 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奖励资金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金融办审核汇总后,于 1 月 31 日前报省财政厅。 2.新设金融机构申请应包括奖励资金申请书、《新设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请表》及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新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性奖励的,应当提交验资报告、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行的,应当提交银监部门筹建和开业批文、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省财政将按照《XX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金融专项资金审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金"2012"1316 号),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定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和安排额度。复核确定后,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报批程序,对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省级分行、徽商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合肥分行的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直接支付方式拨付指定的金融机构;对农村银行的奖励资金,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省级承担的奖励资金拨付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奖励资金 10 个工作日内,连同本级应承担的奖励资金,一并拨付给指定的金融机构。 四、管理与监督 21.各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申报单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