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10 年 12 月 16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06 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2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 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 2010 年 12 月 16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06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二 o 一一年一月七日 XX 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海南长江旅业有限公司、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2009)琼民再终字第 16 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因其不具有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