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XX 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函 XX 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积极培育和引导社会环境监测力量,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业务能力认定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 号)、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关于同意将 XX 省列为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管工作试点省份的复函》(环办函[ 2013]15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8]50 号)、《关于印发清理审核省级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87 号)和 XX省环境保护委员会《XX 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委[2008]7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XX 省范围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具备相应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的活动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检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 XX 省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合格,方可参与需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活动,在认定的监测项目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环境检测业务
第四条 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实行总量控制、淘汰增补的原则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自行分包监测任务给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时,参照本管理办法,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能力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能力认定的准入条件 第五条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在 XX 省所辖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