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基础 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企业征信系统数据报送、用户注册管理和查询使用等行为,结合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系统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开发,用来采集、整理、保存企业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贷业务指小额贷款公司为企业客户办理的贷款等业务。 第四条 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本系统的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监控、更新本系统的机构注册与变更、用户注册与变更以及业务发生情况。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明确专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企业征信工作,包括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征信管理系统数据补正和异议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协会负责按时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接收反馈报文、错误数据和反馈数据的重报、异议处理、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和查询使用管理及相关文档保管。 第七条 协会负责征信管理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数据备份、为全省企业征信系统的查询使用提供网络保障、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做好异议核查。 第八条 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具体指定部门或个人负责本公司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和查询使用管理、登录征信管理系统下载本公司的错误数据和反馈数据,根据错误提示进行数据补正、对收到的异议申请进行核查上报及相关文档保管。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九条 企业征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协会使用)。 第十条 用户实行逐级创建管理。协会管理员用户由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中心创建,协会管理员用户创建数据上报用户、总部查询用户和各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员用户,各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员用户创建本公司查询用户。管理员用户不得兼任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 第十一条 管理员用户负责对所创建的用户进行管理,其管理权限包括创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臵用户密码、维护权限等。 第十二条 查询用户负责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包括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