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2、第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3、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 处罚或者行业惩 戒 ,自 被处罚或者惩 戒 之日 起 未满 一年 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 处罚,处罚期 未满 或者期 满 后 未逾 三年 的; (四)受到禁 止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 戒 ,惩 戒 期 限 未满 的。 4、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 对外签 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 人员实习证》 ;(九)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5、律师、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 并 及时 纠 正,没 有造 成 危害后果的,不予 行政处罚。1 . 作 为即 将 执业的律师,你 对从事律师工 作 有何 期望 和担 忧 ? 6 、期望 :希 望 能 通 过 包 括 本 人整 个 律师行业的努 力 ,可以推 动国 家 法治 进 程 ,维 护社 会 公 平 正义,树 立 法治 的威 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