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审计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审计工作的依据。 第二条 本制度为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外部审计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任务和范围 第三条 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令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公司的正确贯彻执行,保护股东权益,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四条 审计工作的范围: (一)国家有关政策、财经法规的贯彻、遵守情况; (二)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目标、计划的落实及执行情况;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公司财产、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安全完整程度; (五)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六)违反财经法纪,侵占公司资财,损害公司利益以及重大损失浪费行为; (七)经理离任的经济责任等有关审计事项; (八)公司制度建设、经营管理情况; (九)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十)重要经济合同、协议等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 (十一)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 机构 第五条 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并逐步完善以专业审计为主、兼职审计为辅的内部审计体系。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监事、总经理、会计等人组成。董事长任主任,监事任副主任。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涉及到财务、业务等方面比较复杂的审计项目进行研究处理。 第六条 审计室是在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它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强制手段,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特点和公司的情况,聘请若干名有财务、业务等方面特长的员工为兼职审计员。其主要任务是为审计室提供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协助审计室对本单位的审计和交流审计工作经验。 第八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过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批准,可聘请临时审计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室在业务上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四章 职权 第十条 审计工作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调审或就地审查会计凭证、账簿、决算及分配方案,查询各类文件、会议记录、决议、单据、审批材料和实物; (二)有权询问相关人员,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有权参与相关的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