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芒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 登记编号:德府登 88 号 第 31 号 ━━━━━━━━━━━━━━━━━━━━━━━━ 现公布《芒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 o 一一年四月八日 -1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相关规划、计划,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驻地中央属、省属、州属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和义务,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评价
(四)组织、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加健康教育、除害防病、农村改水改厕、改善环境及创建卫生城市、卫生乡镇、卫生村、卫生单位等爱国卫生活动
第七条 市爱卫会成立专门的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市爱卫会的决议并组织贯彻实施
(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落实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三)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考核评比
(四)总结交流爱国卫生工作经验
(五)进行爱国卫生工作宣传、培训、技术指导
第八条 实行爱国卫生月和周末卫生日制度
每年的 4 月份为爱国卫生活动月,每月 6 日为环境整治日,每星期五为卫生清扫日,活动月期间实行卫生检查、创卫评比验收复查,每年夏秋 -3 生村、镇建设,组织开展群众性的防害防病活动,改善村容村貌建设新农村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参加爱国卫生活动,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卫生设施,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乱倒垃圾
禁止 XX 县区所有单位和个人任意放养家畜家禽;禁止携带宠物出入公共场所和乱扔动物尸体
禁止将垃圾和各种废弃物扫入、倾倒和排入 XX 县区下水道或河道
第十六条 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在规定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当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十七条 各级组织和个人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