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档案,是指采购中心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时,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保存的有关文件、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各种记录
档案资料除特殊情况外均要求为原件
第三条政府采购档案是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记录
采购中心在管理、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都应归入政府采购档案,并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二章政府采购档案的内容 第四条政府采购档案具体包括: (一)项目的前期准备材料
采购项目计划书; 2
采购项目计划批复书(含采购方式批复书); 3
委托代理协议; 4
招标文件论证资料; 5
招标文件确认函; (二)项目的招标(询价、谈判等)文件材料
已发出采购文件(包括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的有关文件、资料、样本、图纸等); 2
已发出采购文件的必要澄清或修改的文件; 3
采购公告(包括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函、询价函或者谈判邀请函等); 4
购买招标(谈判、询价等)文件的登记记录(包括不足三家的情况记录); 5
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6
邀请招标的供应商邀请过程记录; 7
询价及竞争性谈判的邀请对象确定理由等材料; 8
答疑会议记录和纪要; 9
现场踏勘记录; 10
缴交投标保证金情况表; (三)项目的开标文件材料
收取投标文件的登记记录; 2
参加开标会议的供应商签到名单(或开标情况确认表); 3
开标会议议程(含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名单); 4
开标时间、地点、过程的有关记录; 5
评审专家形成过程和名单; 6
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废标材料记录;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