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档案,是指采购中心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时,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保存的有关文件、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各种记录。档案资料除特殊情况外均要求为原件。 第三条政府采购档案是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记录。采购中心在管理、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都应归入政府采购档案,并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二章政府采购档案的内容 第四条政府采购档案具体包括: (一)项目的前期准备材料。 1.采购项目计划书; 2.采购项目计划批复书(含采购方式批复书); 3.委托代理协议; 4.招标文件论证资料; 5.招标文件确认函; (二)项目的招标(询价、谈判等)文件材料。 1.已发出采购文件(包括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的有关文件、资料、样本、图纸等); 2.已发出采购文件的必要澄清或修改的文件; 3.采购公告(包括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函、询价函或者谈判邀请函等); 4.购买招标(谈判、询价等)文件的登记记录(包括不足三家的情况记录); 5.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6.邀请招标的供应商邀请过程记录; 7.询价及竞争性谈判的邀请对象确定理由等材料; 8.答疑会议记录和纪要; 9.现场踏勘记录; 10.缴交投标保证金情况表; (三)项目的开标文件材料。 1.收取投标文件的登记记录; 2.参加开标会议的供应商签到名单(或开标情况确认表); 3.开标会议议程(含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名单); 4.开标时间、地点、过程的有关记录; 5.评审专家形成过程和名单; 6.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废标材料记录; 7.不足三家申请继续开标的有关申请、审批材料。 (四)项目的投标(报价等)文件材料。 1.投标文件的正本(包括投标、报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的文件、资料等); 2.已提交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已经撤回的文件记录; (五)项目的评审文件材料。 1.项目评标小组(询价小组、谈判小组)组成人员、监督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签到表; 2.评审过程记录及打分表; 3.评审报告及附件; 4.项目废标报告及处理意见; 5.评审纪律材料; 6.现场监控录音、录像材料; (六)项目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