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 XX 省 【发布文号】 湘财资〔2007〕35 号【发布日期】 2007-11-09【生效日期】 2007-11-0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XX 省 XX 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湘财资〔2007〕35 号) 各市州、县财政局,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 为了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促进我省农业保险工作健康发展,保障广大投保农户的切身利益,我们研究制定了《XX 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馈。 附件:XX 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XX 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XX 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 《 中 央 财 政 农 业 保 险 保 费 补 贴 试 点 管 理 办 法 》 ( 财 金〔 2007 〕 25 号 ) 和 《 能 繁 母 猪 保 费 补 贴 办 法 》 ( 财 金〔2007〕66 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对我省组织开展的水稻、棉花、玉米等种植业保险和能繁母猪等养殖业保险(以下简称农业保险),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参保农户提供的保费补贴。 第二条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各级财政应按规定比例和承保的规模将保费补贴资金列入本级预算。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对保费补贴资金据实拨付,并统一列入 2130123 项“农林水事务―农业―农业生产保险补贴”政府预算支出科目。 第四条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中央和省财政的保费补贴资金通过省财政国库部门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省级机构,市州、县级财政的保费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有关农业保险经营同级分支机构。 第五条为防止特大农业灾害和大范围疫病的发生,对保费补贴资金实行调剂使用,建立农业保险长效机制,省财政按一定比例计提农业保险风险预备金。 第六条风险预备金计提办法。2007 年度,省财政从保费补贴中按每头能繁母猪 8 元的标准提取;水稻、棉花和玉米按当年保费收入结余资金(结余资金为保费收入减去其应支付的赔款和必须的费用)的 70%提取。以后年度计提标准另行确定。 第七条农业保险风险预备金实行滚动积累制。采取丰年积累,平年结转,大灾调剂。如果承担农业保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