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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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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 号)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9 号),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逐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五)基本医疗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不缴费则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六)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第三条 统筹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 XX 市 XX 县区、XX 县区、XX 县区、XX县区、XX 县区、XX 县区(包括北部 XX 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统称“统筹区”)的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二)凡在本统筹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中央在渝单位及其职工,均根据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统筹区内乡镇企业及其职工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四)在统筹区内各用人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和缴费第四条 登记 (一)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二)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三)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情况报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 (二)职工以本人的缴费工资为个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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