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 1 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申请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的,提供原件 1 份; (二)申请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发的,提交原件 1 份;进行技术评审的产品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或延续另提交复印件 3 份; (三)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请材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国产涉水产品还应当逐页加盖实际生产企业公章; (四)使用 a4 规格纸张打印,按申请表提交材料目录的顺序装订成册,各项材料应当使用明显标志区分; (五)应当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申请内容应当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1 (七)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前。 第二章申请材料 第三条申请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产(进口)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 (二)国产(进口)涉水产品委托采封样申请表; (三)产品材料及配方; (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五)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 (六)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 (七)申请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许可的,应当提交与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八)企业标准(进口产品提交产品质量标准); (九)产品彩色照片(系列产品所有型号均应当提交); (十)委托生产的,应当提交委托加工合同。申请国产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厂区位臵图、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 (二)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四)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 申请进口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华责任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三)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四)委托采封样产品进口报关单; (五)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申请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产(进口)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