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XX 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XX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10-30] XX 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65 号) XX 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1 年 8 月 2 日表决通过的《XX 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业经XX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1 年9 月 28 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0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XX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 年 10 月 30 日 XX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XX 市违法建设查处 条例》的决定 (2001 年 9 月 28 日 XX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XX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查了 XX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XX 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该条例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会议审查议定的修改意见修改后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 XX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议定的修改意见对法规文本修改后公布施行
XX 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查处违法建设,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XX 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建筑物、构筑物未经规划验收且有违法建设情形,给社会造成的直接危害仍然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予以认定
第三条在本市 XX 县区范围内,对违法建设的查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区城市规划部门和综合行使城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