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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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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自治区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确保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昌吉州环保局起草制定了《XX 市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的制定,为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供了制度保证。 附件:《XX 市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昌吉州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自治区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农村环保项目”)管理,确保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环保部、财政部《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环保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中央引导、地方推动”的指导思想,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公开透明、追踪问效”的管理原则。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包括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农村生态示范建设项目。 第三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而连片开展的行政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项目。专项资金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实行“以奖促治”;农村环境连片包括,行政村地理位置相邻的“地理连片”、同种污染类型同种治理措施或同一保护对象的“同治连片”。农村生态示范建设项目是指获得“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和“国家级生态村”称号的村镇(乡),为巩固和提高生态示范建设成效而开展的环境基础设施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项目。 第四条农村环保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申报和 组织实施,昌吉州环保局、财政局负责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包括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第六条 农村环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以行政村为基本实施单元,原则上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业主。业主对项目建设与管理、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设施运行、维护全过程负责。县市环保局、财政局负责向州环保局、财政局进行项目申报和日常监督管理,州环保局、财政局负责组织向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申报。州环保局负责组织编制《昌吉州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计划》,会同州财政局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农村环保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地应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力度,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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