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轻工业学院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财务处大连工业大学 大连工业大学财务报销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报销行为,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一级会计核算单位和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
第二章 对报销票据的要求 第三条 经济业务发生后,经办人必须取得合法合规的票据,票据包括税务发票、非税收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四条 与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生的非经营性经济业务,非税收据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可作为原始凭证报销,除此之外的经营性经济业务均应以税务发票作为原始凭证报销
第五条 报销票据要素的具体要求: 1
票据内容真实可靠
原始票据必须如实填写经济业务内容,不得弄虚作假
票据要素填列准确完整
付款单位名称、日期、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要素要填写准确完整,字迹清楚,金额大小写要一致
(1)票据上付款单位名称须填写“大连工业大学”,不得空白或填写个人姓名及其他字样
(2)票据的经济业务内容必须详细且与实际相符
若因购买 物品种类较多,发票上无法一一填写,应附购物水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票据印章齐全
(1)税务发票必须印有国家或地方税务局统一发票监制章,并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
(2)非税票据必须印有中央或地方财政统一票据监制章,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
(3)税务局代开发票需加盖税务部门发票专用章
第六条 票据所记载的内容不得涂改、挖补
若票据有错误,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的印章
第七条 票据开支内容为国家明文禁止用公款购买的烟、高档酒水、礼品、保健品、纪念品、化妆品、健身、按摩、洗浴、娱乐等经济事项的不得报销
确因教学科研需要必须购买的,应作出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