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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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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事项 许可事项名称:辐射安全许可证 (辖区内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除外)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28 条第 1 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5 条、第 6条第 1、2 款《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4 条许可条件: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1、放射性同位素销售许可的具体条件(点击查看详细内容) 2、射线装置生产、销售许可的具体条件(点击查看详细内容)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许可的具体条件(点击查看详细内容)注:将购买的放射源装配在设备中销售的辐射工作单位,按照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申请领取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单位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描述的生产、销售、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规划设计规模申请许可证,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3、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批复文件; 4、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5、单位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6、有效的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7、地理位置图、单位平面布局图及放射性工作场所平面图; 8、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使用、贮存的,还应当提交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放射性同位素安全保卫措施符合相关要求的证明文件。注: ① 上述材料须提交书面文档一式 2 份及电子文档 1 份(电子文档通过我局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系统网上提交,详见系统使用指南); ② 提交的材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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