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信息月报 6 月 XX 市人民政府令 第 157 号 现将《XX 市涉税信息交换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 2014 年6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都本伟 2014 年 5 月 7 日 XX 市涉税信息交换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涉税信息的采集、利用和相关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涉税信息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级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涉税信息交换等工作
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负责涉税信息的分析、处理和管理以及涉税信息的采集、整理和传递等工作
第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涉税行政协助义务,因履行职能产生的与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相关的信息(以下简称涉税信息),应当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可兼职),报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和标准做好涉税信息管理工作,确保提供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和有效
第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的内容向税务机关传递涉税—1— 信息: (一)公安部门
提供车辆登记和年审信息、机动车驾驶证相关信息;外籍人员办理签证信息;外来(籍)人员承租房屋登记信息;采矿业使用炸药、雷管等信息
(二)财政部门
提供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信息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提供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名称等登记信息、变更情况和费源情况分析;提供医疗保险各药店登记信息和医保购药划卡结算情况
(四)国土资源部门
提供土地储备情况、土地分等定级及基准地价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