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高层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公司的《保密协议》、《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简称《高管制度》。 二、本管理办法所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包括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负责人、生产总负责人、销售总负责人、董事长助理、总经理助理等岗位人员。公司可以根据各岗位的实际责任情况,进行调整,删除或者增加高管人员。 本制度所指高管并不意味着其享受公司高管所享受的福利待遇。 第二章 公司股东、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的义务机制 一、公司股东、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的权利机制由《公司章程》加以规定。 二、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 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 当自 该 事实发 生之日 起 三个 工作日 内 ,向 公司作出 书 面 报 告 。 (五 )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 义务。 三、股东要 求 查 阅 公司会 计 账 簿 的,应 当向 公司提 出 书 面 请 求 ,说 明 目 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 阅 会 计 账 簿 有不正当目 的,可能 损 害 公司合法利益 的,可以拒 绝 提 供 查 阅 ,并应 当自 股东提 出 书 面 请 求 之日 起 十 五 日 内 书 面 答 复 股东并说 明 理由。公司拒 绝 提 供 查 阅 的,股东可以请 求 人民 法院 要 求 公司提 供 查阅。 四、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本章第四条所述“滥用股东权利”除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被滥用外,也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东通过不参加股东会来阻碍对于公司协议()的任何修改; (二)股东通过投弃权票或故意投反对票来阻止修改公司协议的决定,而此决定是必须获得法律规定的多数同意;() (三)股东利用股东权利拒绝参加对公司意义重大甚至生存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