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地补偿对农民长期经济收益的影响研究---以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廷牌镇为例一、前言温家宝总理在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必须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村土地制度关乎农村的根本稳定,也关乎中国的长远发展,其核心是要保障农民的财产权益,底线是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1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劳动对象和经营基础,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是农民权益保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民集体用地经征收转为国家建设用地,有关资料显示,仅2011年度,全国纳入耕地占用的建设项目就达20738个,涉及占用耕地385
51万亩,这还不包括各级地方政府征用的耕地
由于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其赖以存在的制度环境和服务目标己经改变,其不适应性和滞后性日益彰显,在现实中表现出一系列的问题
因此,如何构建新的土地征收制度,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从而保证农民在以土地开发为先导的地区经济发展进程中分享收益,逐步推进农业资本原始积累的进程,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2
目前,我国使用的征地补偿模式主要由以下几种:首先,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即征地主体一次性付给失地农民一定数额的征地补偿费用,不负责因失地导致的其它问题
其次,对失地农民实行重新择业补偿安置,企业适当吸收符合企业要求的失地农民进入就业岗位
第三,对人均占地比较大的地区实行农业内部补偿安置方式,通过全村农民的土地调整或通过从各级农场、林场等划出一定量的土地分配给失地农民,使失地农民又获得一定量的土地
第四,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土地价值增值快,效益高,因此尝试把集体土地使用权或农民的补偿安置费作价入股参与被征用土地的开发使用,按股权分配其产生的利润和增值
第五,通过移民安置的方式补偿失地农民,主要针对大型工程建设的需要,如三峡工程移民等
第六,有些地区开始尝试采用混合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