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7〕31 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重视下,目前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以下简称移民)人数核查登记工作已经结束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 号)精神和我省广大移民的意愿,省政府决定在我省移民人数核查登记工作结束后,将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直接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
为切实做好扶持资金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确保及时把扶持资金发放到移民个人
二、搞好试点,分批实施
扶持资金发放工作要先搞试点,再分批实施
2007 年 4 月,由省政府移民办、省财政厅和 XX 市政府指导,XX 县区政府负责,在 XX 县区开展全省移民扶持资金发放试点工作
各省辖市在移民扶持资金发放前也要先搞试点,再全面实施
5 月,全省开始分批发放
第一批发放范围是省内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和被外省水库淹没的我省农村移民;第二批发放范围是外省兴建大中型水库时迁入我省的移民,这批移民的身份和人数待迁出省确认后,与迁出省同步发放
发放扶持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发〔2006〕17 号文件规定的扶持范围和标准
对 2006 年 6 月 30 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发放 20 年;对 2006 年 7 月 1 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发放 20 年
全省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