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协议书代持股协议I实际出资人(甲方):身份证号码:住址:名义股东(乙方):身份证号码:住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现甲方认缴出资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现实际出资人民币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基于以上条款所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范围框架下,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上述目标公司%的股份(以下简称“代持股份”)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股份代持关系的界定1
1 为明确代持股份的所有权,甲、乙双方通过本协议确认,代持股份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并且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
2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甲方对外持有股份,并依据甲方意愿对外行使股东权利,并由甲方实际享受股权收益
3 根据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并以乙方名义代为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在股东名册上具名;按照甲方意愿,参与公司股东会并依据甲方意愿行使表决权利;代理甲方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项下的其他股东权利;代领或代付相关利润款项、投资款项;对外以股东名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4 股份代持关系,可以理解为隐名股东、隐名代理等类似法律概念,但均需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情况2
1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甲方在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的股份,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通过本协议作为代持股份
2 代持股份将通过工商变更登记程序,登记至乙方名下,并委托乙方以自己名义对外代为持有
3 甲方作为实际出资人,在设立有限公司时对代持股份已完成实际出资万元
乙方作为名义股东,仅为代持目的,在工商变更登记时不再支付相关股权转让款
其余未缴足部分,由甲方后期实际出资缴足
4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委托目的,按照甲方的意愿代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