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法律法律规范》的通知建标[1994]808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法律法律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法律法律规范》GB50220— 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上海同济大学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讨论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 1 总则1.0.1 为了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提高城市的运转效能,提供安全、高效、经济、舒适和低公害的交通条件,制定本法律法律规范。1.0.2 本法律法律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类城市的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1.0.3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以市区内的交通规划为主,处理好市际交通与市内交通的衔接、市域范围内的城镇与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1.0.4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满足土地使用对交通运输的需求,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对土地开发强度的促进和制约作用。1.0.5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包括城市道路交通进展战略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两个组成部分。1.0.6 城市道路交通进展战略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0.6.1 确定交通进展目标和水平; 1.0.6.2 确定城市交通方式和交通结构; 1.0.6.3 确定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布局、城市对外交通和市内的客货运设施的选址和用地规模;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1.0.6.4 提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过程中的重要技术经济对策; 1.0.6.5 提出有关交通进展政策和交通需求管理政策的建议。1.0.7 城市道路交通综合网络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0.7.1 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各种交通的衔接方式、大型公共换乘枢纽和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用地范围; 1.0.7.2 确定各级城市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交叉口的形式和用地范围,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渡口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1.0.7.3 平衡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输能力和运量; 1.0.7.4 对网络规划方案作技术经济评估; 1.0.7.5 提出分期建设与交通建设项目排序的建议。1.0.8 城市客运交通应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律,结合城市社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