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修订) (1 9 9 6 年 5 月 1 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 2 0 0 1 年1 2 月 2 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根据 2 0 0 7 年 1 0 月 2 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自 2 0 1 3 年 1 月 1 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