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讲解:契税法律制度知识点二、契税法律制度 一、契税的概念 契税,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协议(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提醒:我国目前房地产类税收重要包括: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 二、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契税的纳税人——权属的承受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提醒:这里所说的“承受”,是指以受让、购置、受赠、互换等方式获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二)契税的征税范围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土地、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契税。契税的征税范围详细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一级市场); 2.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二级市场:包括发售、赠与、互换); 提醒: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赠与; 5.互换; 6.特殊状况,视同转移: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5)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毕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免费赠与的土地使用权的;(6)企业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7)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提醒:(1)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债权人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2)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三、契税的计税根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契税的计税根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发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作为计税根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发售、房屋买卖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提醒:互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互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以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经同意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根据。 (二)契税的税率:比例税率(3%-5%)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