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成本法的基本原理 一、成本法的概念和理论依据 成本法是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时的重新购建价格,然后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成本法也可以说是以房地产价格各构成部分的累加为基础来估算房地产价格的方法,所以,成本法这个概念中的“成本”,并不是人们通常所认为的成本,而是价格。 成本法的理论依据,可以分为从卖方的角度来看和从买方的角度来看。从卖方的角度来看,成本法的理论依据是生产费用价值论,即房地产的价格是基于其“生产费用”,重在过去的投入。具体一点讲,是卖方愿意接受的最低价格,不能低于他为开发建造该房地产已花费的代价,如果低于该代价,他就要亏本。 从买方的角度来看,成本法的理论依据是替代原理,即买方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不能高于他所预计的重新开发建造该房地产所需花费的代价,如果高于该代价,他还不如自己开发建造(或者委托另外的人开发建造)。例如,该房地产为土地与建筑物合成体的房地时,买方在确定购买价格时通常会这样考虑:如果自己另外购买一块相当的土地,它的现时价格是多少,然后在该块土地上建造类似的建筑物,它的现时费用又是多少,此两者之和即为自己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如果所购买的房地中的建筑物是旧的,自然还要考虑建筑物的折旧,即还要减价。 由上可见,一个是不低于开发建造已花费的代价,一个是不高于预计重新开发建造所需花费的代价,买卖双 方可接受的共 同 点必 然是等 于正 常的代价(包 含 正 常的费用、税 金 和利 润 )。由此,我 们就可以根 据开发建造估价对象所需的正 常费用、税 金 和利 润 之和来估算其价格。 二 、成本法适 用的对象和条 件 只 要是新近 开发建造、计划 开发建造或者可以假 设 重新开发建造的房地产,都 可以采 用成本法估价,但 成本法特 别 适 用于那 些 既 无 收 益 又很 少发生交 易 的房地产的估价,如学 校 、图 书 馆 、体育 场 馆 、医 院 、政 府办 公 楼 、军 队 营 房、公 园 等 公 用、公 益 房地产,以及 化 工 厂 、钢 铁 厂 、发电 厂 、油 田 、码 头 、机 场 等 有 独特 设 计或只 针 对个别 用户 的特 殊 需要而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单 纯 建筑物的估价通常也是采 用成本法。另外,成本法也适 用于市 场 不完 善 或狭 小 市 场 上无 法运 用比 较 法进 行 估价的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