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活动,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程、以房地产为主的企业整体资产、企业整体资产中的房地产等各类房地产评估,以及因转让、抵押、城镇房屋拆迁、司法鉴定、课税、公司上市、企业改制、企业清算、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需要进行的房地产评估。 第四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 组织 或 者 个 人不得非 法干预 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 果 。 第五 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 负 责 全 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省 、自 治 区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 、直 辖 市人民政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 负 责 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县 人民政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 负 责 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 条 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 应当加 强 房地产估价行业自 律管理。 鼓 励 房地产估价机构加 入 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 。 第二章 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由自然人出资,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 第九条 各资质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 6 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 年以上; 3.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