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司 法 解 释 全 文 第 一 条 本 解 释 所 称 城 镇 房 屋 , 是 指 城 市 、镇 规划区内的房屋 。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纠纷案件, 可以参照本 解释 处理。但法 律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 赁 公有住房 、廉租 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产生的纠纷案件, 不适用本 解 释 。 【解读】本条系关于本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解释只调整城镇房屋即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的租赁行为,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纠纷,可以参照本解释。城镇房屋的确定以规划为准,只要列入城镇规划区,无论土地性质为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均适用本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已被纳入城镇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内的房屋租赁行为在本解释调整范围之内。 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赁关系不属于完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适用本解释。 关于军产房的租赁,基本属于完全的市场行为,并不存在政府补贴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性内容,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军产房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本解释。 第 二条 出租 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 屋 ,与承租 人订立的租 赁 合 同 无效。但在一 审法 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 人民法 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读】本条规定以违法建筑物为标的物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所谓违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具体包括违反了城乡规划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违反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临时建筑。 否定就违反建筑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维护城镇建设规划秩序,但为了促进交易,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会得以补正。此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包括二审、再审发回指定一审法院重审的情形。 第 三 条 出 租 人 就 未 经 批 准 或 者 未 按 照 批 准 内 容 建 设 的 临 时建 筑 , 与 承 租 人 订 立 的 租 赁 合 同 无 效 。 但 在 一 审 法 庭 辩 论 终 结 前 经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建 设 的 ,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认 定 有 效 。 租 赁 期 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