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挂靠经营管理规定起国家实施“营改增”税收政策以来,已历经一年有余,税务部门相继出台相关配套的政策文件及操作规范。本公司经过一年多的实施运营,财务部门在充分理解这些营改增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校正在财务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税负计算偏差,领悟“金税三期”电子税务的苛刻效应,为尽可能降低公司经营和税务风险,现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及本公司生产施工特点对非公司人员挂靠经营作出如下管理规定。一、签订合同方式1、承接独立的加工制造合同,税率为17%;2、以公司主体与总包或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包含钢结构加工制造的项目,分两种签订合同方式:(1)在合同中应分别注明销售货物的金额和销售建筑服务的金额;在会计核算上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的收入;在税务处理上,销售货物按照17%,销售建筑服务按照11%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发票。(2)可以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两份合同:货物销售合同和建筑服务销售合同。货物销售合同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销售建筑服务按照3%的增值税税率(清包工合同,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税率计征增值税)。3、以公司主体与总包或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如果钢结构部分不再本公司加工制造,可以按11%的税率签订合同。整体工程除非业主特殊要求不应签订17%税率的合同,同时考虑部分老项目、甲供材或清包工的合同应该签订税率为3%。二、合理税负及成本控制1、17%税率合同项目:税负不低于合同额的2%。如钢构件在公司加工,所提供成本发票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高于合同额的12.5%,其中进项税额包含加工结算部分的进项,不足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提供的成本票包括加工部分金额(不含税)和税金及附加的总额不低于不含税销售收入额的98.5%,公司预留1.5%作为项目所得税和应上缴的各项基金。2、11%税率合同项目:按照2%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和附加税款后,如钢构件在公司加工,所提供成本发票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高于合同额(含税金额)的8.11%,其中进项税额包含加工结算部分的进项,不足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则该类项目增值税税负为1.8%。提供的成本票包括加工部分金额(不含税)、预交的税金及附加的总额不低于不含税销售收入额的99%,公司预留1%作为项目所得税和应上缴的各项基金。3、3%税率合同项目:该类项目增值税税负为2.91%,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全额缴税(增值税及附加)后,如钢构件在公司加工制作,提供的成本票包括加工部分金额(含税)和税金及附加的总额不低于不含税销售收入额的99.5%,公司预留0.5%作为项目所得税和应上缴的各项基金。4、凡未按要求提供足额发票的,甲方收取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12%的税费,未提供普通发票部分4%的税费。三.成本发票情况1、项目成本包含材料费、人工费(现场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劳务费、机械使用费、运输费、检测费、产品及工人保险费、业务招待费、装卸费、办公费、差旅费及其他支出;分包成本按分包合同金额列支项目成本。2、所有成本类支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状况取得发票或非税行业部门的收据,项目现场的管理人员可以按工资单形式每月报销工资和福利费,超过标准的上缴个税。3、现场的材料费用支出必须按照原规定的“四流合一”方式进行办理,务必先签订合同,每次付款前尽可能提前取得专用发票,考虑发票使用项目的不同,签订采购合同时一律不写明材料使用项目。3、如果是自行组织施工的承包人,必须以公司名义为工人购买工伤意外保险,自2017年元月份起所有项目除了现场管理人员以工资单的形式报销人工费外,现场管理人员计发工资3-8人;其他施工费原则上选择具有建筑劳务资质及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禁止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将劳务分包给具备劳务资质的单位应签订劳务合同,如包清工选择简易征收计税的,由劳务单位先到工程所在地办理有关纳税事项,劳务费必须支付给该单位,不得付款给个人。4、项目业务招待费一律按不超过该项目合同额(扣除在公司加工部分)的5‰比例报销,业务费用发票应为正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客户必须是公司的名称。5、现场的办公费只要合规的发票就可以凭票报销,发票客户必须是集团公司的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