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统一规则 第522 号 一、总则和定义 第一款:《托收统一规则》第522 号的应用
(1) 国际商会第522 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1995 年修订本将适用于第二款所限定的、并在第四款托收指示中列明适用该项规则的所有托收项目
除非另有明确的约定,或与某一国家、某一政府,或与当地法律和尚在生效的条例有所抵触,本规则对所有的关系人均具有约束力
(2) 银行没有义务必须办理某一托收或任何托收指示或以后的相关指示
(3) 如果银行无论出于何种理由选择了不办理它所收到的托收或任何相关的托收指示,它必须毫不延误地采用电讯,或者如果电讯不可能时采用其它快捷的工具向他收到该项指示的当事人发出通知
第二款 托收的定义 就本条款而言: (1) 托收是指银行依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下述(2)款所限定的单据,以便于: a
取得付款和/或承兑;或 b
凭以付款或承兑交单;或 c
按照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
(2) 单据是指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
金融单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类似的可用于取得款项支付的凭证; b
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运输单据、所有权文件或其他类似的文件,或者不属于金融单据的任何其他单据
(3) 光票托收是指不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项下的托收
(4) 跟单托收是指: a
附有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项下的托收; b
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项下的托收
第三款 托收的关系人 (1) 就本条款而言,托收的关系人有: a
委托人即委托银行办理托收的有关人; b
寄单行即委托人委托办理托收的银行; c
代收行即除寄单行以外的任何参与处理托收业务的任何银行; (2) 付款人即根据托收指示向其提示单据的人
二、托收的形式和结构 第四款 托收指示 (1) a
所有送往托收的单据必须附有一项托收指示,注明该项托收将遵循《托收统一规则》第522 号文件并且列出完整和明确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