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表见代理的认定问题探讨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以及如何承担行为人无权代理产生的法律责任,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正确运用保险表见代理制度,合理认定保险表见代理行为,对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提高保险机构责任意识,规范保险代理人展业行为,进而维护交易秩序、实现交易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保险表见代理的界定及法律后果保险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营销员)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保险代理行为,相对方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在保险表见代理情形下,行为人的行为虽属无权代理,但第三人的善意,即保险消费者不知道其无代理权的事实,可以弥补代理权缺陷,从而在法律上将此种代理视为完全有效的代理,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然后再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由于保险表见代理是保险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第三人在寻求法律救济时,也可不依据表见代理主张权利,而是按照一般无权代理的相关规定,直接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通过这种制度设计,使消费者在对方无权代理而自己又不知情时获得更为充分的救济,同时避免对消费者提出过于苛刻的注意义务要求,致其在购买保险时心存顾忌,缺少交易安全感
二、保险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分析为均衡当事各方利益,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将保险公司的责任也限制在合理范围内,保险表见代理的成立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行为人以保险公司名义所做的代理行为
保险表见代理本质上为无权代理,因此其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无代理权,但仍然以保险公司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包括三种情形,其一为越权代理,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外进行代理行为,在权限之外也属于无权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形式;其二为代理权因故消灭后继续代理行为;其三为自始至终无代理权而进行代理行为
第1页共6页二是所代理的行为必须为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所代理的行为应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