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权实务问题的具体分析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而取得的一项权利
其意义在于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弥补保险人损失以及追究第三者的应负责任等
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日益普遍,而与此相关的争议也随之增加
尤其是"无责不赔"条款的废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出台,使得保险代位权的制度构建显得尤为重要
笔者从事司法实践多年,现就实务中常遇见的问题分情况讨论
一、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赔偿请求权1
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前一般而言,被保险人免除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自由处分其权利的结果,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事前达成的免责条款如果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从民商法"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原则出发,应承认并保护该免责条款的效力
保险合同订立前,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还不存在,因此被保险人免除第三者责任并没有侵害保险人的利益,应为有效
但由于该免责条款对保险人的承保及保险费率有重大影响,根据《保险法》第16条规定,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进行如实告知,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有权不承担赔付责任
如果投保人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或保险人已知或应知其事实,保险人应受被保险人放弃赔偿请求权的约束,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且第三者可以此有效抗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在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事故发生前如前所述,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人对保险事故负有赔偿义务,并同时取得了代位求偿的期待权,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在条件成就时将归属于保险人所有,因此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请求权已经不能完全由被保险人的意思自治来处置,否则将可能损害保险人的正当权益
但对于第三者来说,第1页共5页因其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且保险事故尚未发生,第三者当时并非事故的责任人,因此第三者接受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