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干扰司机正常驾驶如何定罪 近日,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公布原因。据有关部门查实,车辆运行过程中,乘客与司机发生了激烈争吵,随后升级为互殴,最终导致车辆失控,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事实上,近些年因司乘纠纷引发的事故在全国范围内屡见不鲜,但处理结果却各不相同。干扰司机正常驾驶,到底涉及何种犯罪?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关于干扰司机正常驾驶如何定罪,欢迎借鉴参考。 基本案情 2024 年 8 月 26 日 16 时许,被告人吴锦民在沈阳市于洪区于洪广场新玛特公交车站乘坐 501 路公交车,当车行至于洪南里公交车站附近时,被告人吴锦民因投币问题与司机秦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吴锦民用装有四盒'纯甄'酸奶的塑料袋抡打司机秦某的头面部,秦某用手捂头并倒向方向盘,导致公交车失控,撞向停在于洪南里公交车站的一辆 284 路公交车,造成该两辆公交车损坏。 处理结果 被告人吴锦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评析 第 3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实践中对于干扰司机正常驾驶行为最常见的评价。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 "其他危险方法'的界定 这里"其他危险方法'特指与刑法第 114 条、115 条所述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危险性相当的方法,具有迅速蔓延性和结果不可控性,而非泛指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 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共生活的平稳 不特定的多数人强调的是行为对象的泛化和数量上的不可预料性。假如危害行第 4 页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为只会损害特别个体、群体或者可估量的小范围的人之法益,一般不宜认定为本罪。 3. 行为必须足以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物质性结果 作为危险犯,本罪不以实害结果为构罪条件。但侵害行为本身必须已经导致或者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实害结果发生之可能,假如行为只会造成特定人精神上的高度紧张,而无实害的危险性不宜认定为本罪。 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