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增值税兼营行为的税务筹划增值税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既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又存在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行为
本文依据2009 年新颁布执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从三个方面分别研究增值税兼营行为的税务筹划策略、提升企业竞争力的相关方法
一、兼营税种相同、税率不同货物税务筹划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如果同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既经营适用 17%税率的货物,同时又兼营 13%低税率的货物,未分别核算的则一律按 17%的税率计算缴纳,导致企业税负增加
例 1 某日杂销货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 月份销售百货取得含税收入234 万元,同时销售粮油取得含税收入 226 万元
筹划思路:该日杂销货公司销售百货及销售粮油都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但适用税率不同,销售百货适用税率为 17%,而销售粮油适用税率为 13%
因此,该日杂销货公司销售方式属于兼营税种相同、税率不同的货物的兼营行为,对于这种兼营行为,可选择分开核算以减轻税负
方案 1:分别核算
销售百货应纳税额=234÷(1+17%)×17%=34(万元)销售粮油应纳税额=226÷(1+13%)×13%=26(万元)方案 2:未分别核算
应纳税额=(234+226)÷(1+17%)×17%=66
84(万元)可见,分别核算可以避免从高适用税率,合计缴纳增值税款 60 万元,较未分别核算为企业减轻 6
84 万元税收负担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兼营税种相同、税率不同货物的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才可以减轻企业税负
二、兼营税种不同、税率不同项目税务筹划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