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税指南【杭州市国税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减免税备案 一、服务对象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增值税免税项目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业务概述《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的增值税免税项目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 号)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一)《税务登记副本》;(二)《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一式二份;(三)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相关货物生产销售的批准文件或证书证明等资料; 对不连续发生业务的、进口业务的、特殊业务的等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帐簿记录以及有关购销合同或其他经营证明材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对纳税人持续经营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免税项目,免税备案实行一年一备,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一次性的业务实行一次性报备,应于业务发生的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备手续
六、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一)业务流程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核准
(二)承诺时限7 个工作日
七、办理方式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事项
八、办理结果纳税人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签署审核意见的《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即视为该事项办结
其它增值税免税项目的备案 一、服务对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