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操作规范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的有关文件要求,强化税收服务,方便纳税人,现将企业所得税事前备案项目有关申请资料明确如下
1、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扣除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2)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②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减免税申请备案表; 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1-人员认定证明》; ③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④《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 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