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解读(注意:本解读有部分内容为暂时执行内容,如果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执行办法或调整执行办法,省局将根据最新规定调整本解读内容
)一、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对象
答: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以下情况除外:(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对象
答: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形有:(一)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1
有固定经营场所;2
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年应税销售额的定义是什么
答: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的经营期内发生的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具体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审计等其它部门查补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包括销售全部免税货物企业的销售额)
【注意】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四、什么是不超过 12 个月的经营期
答:不超过 12 个月的经营期是指纳税人存续期内的 12 个月的连续经营期间,其中包括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五、什么是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
即在 CTAIS系统中不须进行增值税税种登记的纳税人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在连续 12 个月的经营期内偶然发生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