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优惠备案A.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事项名称】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业务描述】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予以计算退还,具体包括: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购进的设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2.石脑油、燃料油等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称特定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称 2 类油品),且使用 2 类油品生产特定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各类产品总量的 50%(含)以上的企业,其外购 2 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予以退还。企业在 2014 年 2 月 28 日前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不超过其购进 2 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的规模下,申请一次性退还。【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 号)。【申请条件】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准确、真实【办理流程】受理—审批—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期限】(一)受理、开具收入退还书当场办结。(二)审批接受任务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材料】(一)报送资料1.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留抵税额(1)退税申请表;(2)采购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申请办理退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4)设备购货合同。2.石脑油、燃料油等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1)退税申请表;(2)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购进合同复印件(3)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进口协议复印件(4)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5)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6)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7)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企业外购的 2 类油品已缴纳消费税的证明材料(二)出具文书收入退还书【办理地点】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