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药品生产企业有关备案事项程序药品生产企业审批程序一、开办条件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申请验收(一)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生产及注册地址、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2、拟办企业的组织结构图(注明各部门的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3、拟办企业的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的比例情况表;4、拟办企业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5、拟办企业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并标明人、物流向和空气洁净度等级),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6、拟生产的范围、剂型、品种、质量标准及依据;7、拟生产剂型或品种的工艺流程图,并标明主要质量控制点与项目;第1页共11页8、空气净化系统、制水系统、主要设备验证概况;生产、检验仪器、仪表、衡器校验情况;9、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仪器目录;10、拟办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验收的完整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验收。三、核准许可1、经现场检查验收合格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向申办人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验收不合格或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2、申办人凭已取得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药品gmp认证工作程序一、申请申报1、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药品生产车间或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gmp认证申请。2、申报企业在提交gmp认证书面申请的同时,还应报送《药品gmp认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按《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略)报送相关资料,资料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二、审查与审核1、省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填写《药品gmp认证申报资料受理单》(一式两份),并签署形式审查意见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转药品gmp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申报企业补充完善后重新申报,同时说明理由和需完善的地方。2、省药品质量认证中心应在收到药品gmp认证申报资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对技术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制定出现场检查方案,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选派检查员,组织gmp认证现场检查。第2页共11页3、检查组在完成现场检查后,应及时向认证中心提交现场检查报告;省药品质量认证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现场检查报告的审核,并转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审批发证省局应在收到认证中心现场检查报告审核件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审批结果,并报国家局备案,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对通过认证的企业核发《药品gmp证书》。医疗机构制剂室审批程序一、申请条件(一)条件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应具有相应的药(医)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占相应比例,并具有从事药品制剂或一定的实践经验;2、配制和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药(医)学学历(或具有主管吧药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药品管理法规,具有制剂和质量管理能力并对制剂质量负责;3、具有符合制剂工艺要求及与所配制品种、剂型、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包括配制、质检、仓储等);4、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设备、检验仪器、管理制度和卫生条件。(二)申请申请者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