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征用赔偿款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赔偿请求人:某某,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住某省省某省市某省县澳前镇澳前村澳前54-1号,个体经营者,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8月9日被某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某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XX年8月22日,经某省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其无罪,当庭释放,本案终审判决(20XX)闽刑终字第10号判决生效
赔偿义务机关:某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案由:二审无罪赔偿、违法使用警械赔偿赔偿请求:1、在《人民日报》、《东方早报》、《海峡都市报》、新浪网、新华网等媒体公开向请求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589025
15元;3、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100万元;4、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047580元;5、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万元(包括请求人被四次判决死刑的精神抚慰金500万,父母双亲因这起冤案致死的精神抚慰金500万);6、赔偿八年申冤的费用支出计100万元(包括为购买实验鼠药前往安徽、河南、武汉、南京、宜昌等地的交通费、住宿费;辩护律师50余次来闽调查取证的交通费、住宿费;10次开庭审理的辩护律师、鉴定专家交通费、住宿费;前往香港求助鉴定专家的交通费、住宿费;八年来亲属前往北京控告、申诉30次的交通费、住宿费;控告申诉材料的打印、复印、邮寄费等);7、赔偿请求人住所被砸毁的损失50万元;8、赔偿申请人家属八年租房费用38
5万元;9、赔偿申请人的姐姐某申冤八年的误工费60万;10、赔偿申请人的儿子的心理治疗费用20万
第1页共3页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15321605
事实与理由赔偿请求人某某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自2006年8月9日以来被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四次被赔偿义务机关宣告死刑,直到20XX年8月22日被某省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当庭释放,历时2935天,鬼门关前来回数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