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药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招(议)标活动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公司招议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议标工作程序,完善管理与监督机制,促进廉政建设,保证建设项目和采购物资的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相关文件,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各类设备、仪器、材料采购; (二)适用于新建、改造、维修等项目; (三)技术合作、技术服务与科研课题协作; (四)中介服务、保证服务、代理类事项; (五)其他(包括但不限于汽车修理配件、食堂物资和生物原料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议标人,是指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投标人是具有相应资格而响应招(议)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标的是指采购物资、工程项目、维修项目、服务、代理、协作服务等。 第四条 招议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投标双方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投标人不受地理区域、部门和所有制形式限制。 2 第五条 标的的拟定 (一)以本公司经营活动需要为前提,在资金计划范围内由使用部门申报,承办部门提请招议标;计划外开支申请招(议)标前,必须办理计划外开支审批手续。 (二)使用部门负责提出用户需求,承办部门负责拟定技术数据或性能参数。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一项采购或一项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有以上行为者,取消申请资格或者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三)需要设置标底的招标,由项目承办部门提出工作量,审计部门审核标准工作量。招议标工作组在保密环境中编制标底,必要时可由招标工作组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标底,标底计价内容和依据应与招标文件完全一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标底的确定。标底在开标前由主管公司领导密封保存,不得泄露。 (四)评标委员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招(议)标金额及条件的限制 (一)仪器、设备、大宗物资年度采购: 1、交易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可由相关部门采取询价采购等方式,择优选用; 2、交易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应进行社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原则上由总经理办公室在公司网站上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只有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