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关于印发
煤矿防治水细那么
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24〕14 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平安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平安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煤矿防治水细那么
已经 2024 年 5 月 2 日国家煤矿安监局第 16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煤矿防治水规定
〔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 28 号〕同时废止
附件:煤矿防治水细那么 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2024 年 6 月 4 日煤矿防治水细那么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平安和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平安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
煤矿平安规程
等,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 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那么
1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三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那么,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实行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动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根底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 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藏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