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鼓励采购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13号,以下称13号令),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综合评价法,是指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以下称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设定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标准和权重,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中标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报商务部备案;使用国内资金及其他资金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将综合评价法相关材料经相应的主管部门转报商务部备案。 第二章 适用范围及原则 第四条 综合评价法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 第五条 采用综合评价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科学合理、量化择优的原则。 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第六条 综合评价法方案应当由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及定标原则等组成,并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公开。 第七条 综合评价法的评价内容应当包括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方面。 商务、技术、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商务评价内容可以包括:资质、业绩、财务、交货期、付款条件及方式、质保期、其他商务合同条款等。 (二)技术评价内容可以包括:方案设计、工艺配置、功能要求、性能指标、项目管理、专业能力、项目实施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及交货、安装、调试和验收方案等。 (三)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可以包括:服务流程、故障维修、零配件供应、技术支持、培训方案等。 第八条 综合评价法应当对每一项评价内容赋予相应的权重,其中价格权重不得低于 30%,技术权重不得高于 60%。 第九条 综合评价法应当集中列明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重要条款(参数)(加注星号“*”的条款或参数,下同),并明确规定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条款(参数)的任何一条偏离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并导致废标。 第十条 对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综合评价法不得再将资格预审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作为评价内容;对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综合评价法应当明确规定资质、业绩和财务的相关指标获得最高评价分值的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