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征用集体土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核 (一)许可事项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依据: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5]162 号) 2、提交的申请材料 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需报材料目录:( 1) 建设用地申请表;( 2)地、州、市、县(市)人民政府用地请示及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及用地单位落实意见的情况说明;( 4)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5)征地公告、听证告知书和听证送达回证,需听证的附听证的需的必备资料; ( 6)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及计划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核准文件;( 7)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8)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9)拟占用土地的1: 1 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10)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 1 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上标注;在图上需注明四至坐标、面积、图幅号、地块编号)。边补边占的,应附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与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补充耕地协议;先补后占的,应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11)占用林地、草地的,加附林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12)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加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和说明;项目建设对规划影响评价、听证会议纪要;( 13)占用基本农田的,加附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在1: 1 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并注明四至坐标);( 14)占用国有农用地或建设用地的,加附土地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