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法制员工作管理机制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兼职法制员的队伍和业务建设,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兼职法制员,是指在本局基层分局设立的,对所在分局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履行内部监督职责的执法监督人员
第三条法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经验的国家公务员;(二)具有较高法律专业知识水平;(三)工作认真负责,热爱法制工作;(四)符合“高素质、高学历、低年龄”的要求
法制员由基层分局推荐,县局党组决定
第四条法制员在分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县局法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并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检查、规范分局所实施的包括行政许可行为、行政指导行为、行政调解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征收行为等所有行政执法行为;(二)负责本分局行政处罚案件的登记;负责对本分局行政处罚案件初审并提出意见;负责监督本分局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参与处理复议、诉讼及赔偿案件,组织或者协助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的回访;负责本分局所有案件的备案工作;(三)负责本分局法规资料的购买和保管,拟定本分局法律、法规学习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四)负责拟定本分局普法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法律咨询;(五)负责本分局法制工作统计、报表、档案及执法文书的管理工作;负责重大执法行为的汇报请示,典型案例的选编、执法经验的总结;(六)负责本分局负责人及业务主管机构交办的法制工作
第五条法制员对本机构所查办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进第1页共3页行初审,审查内容包括:(一)是否具有管辖权;(二)确认的违法主体是否正确;(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六)处罚是否适当;(七)程序是否合法;(八)执法文书使用是否规范,以及单位负责人、办案人员是否在有关文书上分别签字,单位是否盖章;文书语句是否通顺,排列是否整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