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王国商业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所有从事商业活动,并以商业活动为自己本身职业的自然人或法人,称为商人
商业活动即进行买卖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活动,这种活动是经济性的,目的是进行交换和寻找利润
第二条:以下的活动,本法认为属于商业活动: 1 、购买目的是为了出售,其中包括不动产
2 、所有出租业、制造业、收取服务报酬业、运输业、印刷业,以及其他各种服务业
3 、进行兑换钱币的银行
4 、提供中间人性质服务、代理处和协调办公室服务、文化服务和安排公共旅游
5 、从事建筑业、购买或租赁轮船在国内或国外运输,进行陆路、水路和空中运输和托运
6 、各类保险业
7 、渔业、林业和矿业
第三条:以下的活动,本法认为不属于商业活动: 1 、不为出售的生产
2 、家庭性质的生产和服务
3 、纯艺术性质的生产
4 、合法的协会或私人直接进行的训练
第四条:所有的生产者、手工业者或农民,所从事的活动具有家庭性质,不被认为是商人
第五条:任何人如果只是帮忙身为商人的配偶出售货物,不被认为是商人
任何职员,轺果只出售身为商人的企业主人的货物,不被认为是商人
第六条:如果商人的配偶,从事商业活动,并且已在不同的商业名册上注册,应被认为是商人 第七条:按本法规定,未成年人不能是商人,除非该未成年人已无监护人
第八条:商人的权利与责任已在商业法范畴内规定:除非有相反的证据
第九条:因下述原因,则被认为失去从事商业活动的能力: 1 、破产
2 、法庭作出禁止从事商业活动的决定
3 、商业工作和公众工作发生冲突
第二章:商业名册与公司 第一部份:名册的掌握和内容 第十条:在商业法庭秘书办公室里,掌握有一份名册,册内登有贸易公司和商人编号,叫做《商业名册》
第十一条:在商业法庭庭长的监督之下,商业法庭秘书负责掌握该名册
第十二条:所有商人和贸易公司,如果在柬埔寨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