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王国商业登记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所有从事商业活动,并以商业活动为自己本身职业的自然人或法人,称为商人商业活动即进行买卖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活动,这种活动是经常性的,目的是进行交换和利润
第二条:以下的活动,本法认为属于商业活动: 1、购买目的是为了出售,其中包括不动产
2、所有出租业、制造业、收取服务报酬业、运输业、印刷业、以及其它各种服务业
3、进行兑换钱币的银行
4、提供中间人产质服务、代理处和协调办公室服务、文化服务和安排公共旅游
5、从事建筑业,购买或租赁轮船在国内或国外运输,进行陆路、水路和空中运输和 托运
6、各类保险业
7、渔业、林业和矿业
第三条:以下 的活动,本法认为不属于商业活动: 1、不为出售的生产
2、家庭性质的生产和服务
3、纯艺术性质的生产
4、合法的协会或私人直接进行的训练
第四条:所有生产者、手工业者或农民,所从事的活动具有家庭性质,不被认为是商
第五条:任何人如果只是帮忙 身为商人的配 偶 出售货物,不被认为是商人
任何职员,如果只出售身为商人的企业主人的货物,不被认为是商人
第七条:按本法规定,未成年人不能是商人,除非该未成年人已无监护人
第八条:商人的权利与责任已在商业法范畴内规定;除非有相反的证据
第九条:因下述原因,则被认为失去从事商业活动的能力
2、法庭作出禁止从事商业活动的决定
3、商业工作和公众工作发生冲突
第二章:商业名册与公司 第十条:在商业法庭秘书办公室里,掌握有一份名册,册内登有贸易公司和商人编号,«商业名册»
第十一条:在商业法庭庭长 的监督 之 下,商业法庭秘书负 责掌握该名册
第十二条:所 有商人和贸易公司,如果在柬 埔 寨 王 国 设 有总 公司、子 公司或 代 理 处 ,有在该名册上注册,除非该商人不需要缴纳盈利税
第十三条:必须在该名册中,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