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王国商业登记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所有从事商业活动,并以商业活动为自己本身职业的自然人或法人,称为商人商业活动即进行买卖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活动,这种活动是经常性的,目的是进行交换和利润。 第二条:以下的活动,本法认为属于商业活动: 1、购买目的是为了出售,其中包括不动产。 2、所有出租业、制造业、收取服务报酬业、运输业、印刷业、以及其它各种服务业。 3、进行兑换钱币的银行。 4、提供中间人产质服务、代理处和协调办公室服务、文化服务和安排公共旅游。 5、从事建筑业,购买或租赁轮船在国内或国外运输,进行陆路、水路和空中运输和 托运。 6、各类保险业。 7、渔业、林业和矿业。 第三条:以下 的活动,本法认为不属于商业活动: 1、不为出售的生产。 2、家庭性质的生产和服务。 3、纯艺术性质的生产。 4、合法的协会或私人直接进行的训练。 第四条:所有生产者、手工业者或农民,所从事的活动具有家庭性质,不被认为是商。 第五条:任何人如果只是帮忙 身为商人的配 偶 出售货物,不被认为是商人。 任何职员,如果只出售身为商人的企业主人的货物,不被认为是商人。 第七条:按本法规定,未成年人不能是商人,除非该未成年人已无监护人。 第八条:商人的权利与责任已在商业法范畴内规定;除非有相反的证据。 第九条:因下述原因,则被认为失去从事商业活动的能力。 1、破产。 2、法庭作出禁止从事商业活动的决定。 3、商业工作和公众工作发生冲突。 第二章:商业名册与公司 第十条:在商业法庭秘书办公室里,掌握有一份名册,册内登有贸易公司和商人编号,«商业名册»。 第十一条:在商业法庭庭长 的监督 之 下,商业法庭秘书负 责掌握该名册。 第十二条:所 有商人和贸易公司,如果在柬 埔 寨 王 国 设 有总 公司、子 公司或 代 理 处 ,有在该名册上注册,除非该商人不需要缴纳盈利税。 第十三条:必须在该名册中,登记所 有有关商人和从事商业活动公司的分类材料。 第二部分 在柬 埔 寨 王 国 设 有公司的商人 第十四条:开始商业活动之 前最少十五天内,商人必须将自己从事营的地点 ,呈 商业秘书办公室在商业名册上注册。 商人必须向 秘书办公室交 二份报 告 书,报 告 书必须有当 事人的签 名或 大拇 指 指 纹 。 报 告 书必须按秘书提 供 给 的样 本书写 ,该报 告 书上应 注明 : 1、商人的姓 名和本身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