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急 国质检检函〔2007〕1011 号 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 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确保我国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对外贸易正常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要求,现就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实施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的目录》(附件 1)所列的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除实施检疫监管外,还同时实施检验监管。 二、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必须符合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输入国(地区)没有要求的,必须符合中国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有关国家和地区木制品、家具产品甲醛、重金属、阻燃等项目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见附件 2。 三、对出口木制品和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准入制度。各局要积极扶植和促进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建立从原料、生产环节到最后成品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对已建立健全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并运行有效的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对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不健全的出口企业,限期进行整 改 ,整 改 期间 暂 停 接 受 其 报 检;经 整改 达 到要求的,接 受 其 报 检并加大 对企业体系运行的监管力 度。 四 、各局应 要求企业对涉 及安全、卫 生、环保要求的油 漆 、胶 黏剂 、人 造 板 材 、布 料、皮 革 等原辅 材 料开 展重金属、甲醛、阻燃性等相关项目的检测 ,检测 不合格 的不得 使 用 ;检测 报 告 必须来 自 CNAS 认可的实验室。企业应对原辅材料建立台帐,如实记录原辅料的供应商、品名、规格、数重量、使用情况等。检验检疫机构应对企业原辅材料进行符合性抽测验证。 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对木制家具机械安全项目有要求的,出口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必须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五、企业报检时,除提供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所需单证外,还应提供其产品符合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技术法规、标准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质量的符合性声明。 六、各局应统筹考虑,将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管和检疫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按照《出口工业产品分类管理办法》和《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企业实施一次考核、一次分类管理。 各局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订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综合企业类别及产品风险确定检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