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急 国质检检函〔2007〕1011 号 关于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 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确保我国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对外贸易正常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要求,现就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实施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监管的目录》(附件 1)所列的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产品,除实施检疫监管外,还同时实施检验监管
二、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必须符合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输入国(地区)没有要求的,必须符合中国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有关国家和地区木制品、家具产品甲醛、重金属、阻燃等项目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见附件 2
三、对出口木制品和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实施出口质量许可准入制度
各局要积极扶植和促进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建立从原料、生产环节到最后成品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对已建立健全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并运行有效的出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对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不健全的出口企业,限期进行整 改 ,整 改 期间 暂 停 接 受 其 报 检;经 整改 达 到要求的,接 受 其 报 检并加大 对企业体系运行的监管力 度
四 、各局应 要求企业对涉 及安全、卫 生、环保要求的油 漆 、胶 黏剂 、人 造 板 材 、布 料、皮 革 等原辅 材 料开 展重金属、甲醛、阻燃性等相关项目的检测 ,检测 不合格 的不得 使 用 ;检测 报 告 必须来 自 CNAS 认可的实验室
企业应对原辅材料建立台帐,如实记录原辅料的供应商、品名、规格、数重量、使用情况等
检验检疫机构应对企业原辅材料进行符合性抽测验证
输入国(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对木制家具机械安全项目有要求的,出口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必须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五、企业报检时,除提供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