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主要分为三大类:(1)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而构造商法典,德国是其典型代表
(2)以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而构造商法典,法国是其典型代表
(3)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中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而构造商法典,日本是其典型代表
商法的原则:(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2)公平交易原则(3)交易简便、迅捷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3
商主体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特征:(1)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
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能力的形成上,即商主体的形成一般必须经过国家的特别授权程序,如履行工商登记(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的主体
商主体能力的存在与其所实施的营业活动密切相连(3)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商主体分类(主要是 34 点):(3)依照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商主体可分为形式商人或固定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4)依照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商主体又可分为大商人或者完全商人和小商人5
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商辅助人概念及分类:概念:又称商使用人,它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
分类(商主体与商使用人之间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1)委任关系
它是指由商主体授予商使用人代理权,委托其代商主体为法律行为
基于这种法律关系而形成的商使用人主要为经理人、代办人
(2)雇佣关系
它是指商主体与商使用人之间不存在代理权之授予和法律行为之委任,而仅仅为劳务之雇佣,商使用人仅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