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共同体理事会 关于协调各成员国用于某些电压(低 电压)范 围内的电气设备法律的73/23/EEC 指 令 1 9 7 3 年 2 月 1 9 日 欧洲共同体理事会 考虑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第 1 0 0 a 条; 考虑到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提交的议案; 考虑到欧洲议会的意见; 考虑到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鉴于某些成员国旨在保证电气设备在某些电压范围内安全使用的现行条款可能不相同,从而阻碍贸易往来; 鉴于某些成员国对于某些电气设备的安全法规采取了用约束性条款达到预防性及强制性措施的形式; 鉴于在其他成员国为达到相同的目的,安全法规规定采用标准机构制定的技术标准;鉴于此种体制既可以快速适应技术进步,又不至于忽略安全性的要求; 鉴于某些成员国采用行政管理程序来批准标准;鉴于此种批准既不以任何方式影响标准的技术内容,亦不能限制其使用条件;鉴于就欧洲共同体观点而言,此种批准不能因此而改变协调标准和已发布标准的作用; 鉴于电气设备产品在符合所有成员国承认的某些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应能在欧洲共同体内部市场自由流通; 鉴于在不影响任何其他证明形式的情况下,证明是否符合这些要求可以通过采用包含这些条件的协调标准来实现;鉴于这些协调标准应由各成员国向其他成员国和欧洲共同体委员会进行通报的机构共同协商确定,并应尽可能广泛宣传;鉴于此种协调应为贸易目的消除因各国标准的差异所带来的不便; 鉴于在不影响任何其他检验形式的情况下,可依据主管机构加贴标志或核发证书来推定电气设备符合协调标准,在没有这两种手段的情况下,可依据制造商的合格声明来推定;鉴于为便于消除贸易壁垒,各成员国应承认这种标志、证书或这种声明为检验要素。鉴于此目的,上述标志或证书应在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上给予特别公布; 鉴于作为一种过渡性措施,对于尚不存在协调标准的电气设备,可通过采用其他国际组织或任一制定协调标准的机构所规定的安全条款或标准实现自由流通; 鉴于有些电气设备尽管不符合安全要求也可能被投放市场自由流通;鉴于最好的方式是规定适当的条款,以将此种危险降至最低; 鉴于 90/683/EEC 决定(现已被 93/465/EEC 决定代替)确定了用于技术协调指令中的不同阶段合格评定程序模式; 鉴于这些程序的选择不得导致降低在整个欧洲共同体内已经确定的电气设备安全标准等级; 兹通过本指令。 第1 条 本指令所称之“电气设备”系指用于额定电压范围交流 50V~1000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