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必须坚持五项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总则中,集中体现了这部法律的精神实质,明确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原则
我们在学习贯彻监督法过程中必须全面理解和深刻领会
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原则
监督法第三条规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这一条规定,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坚定不移予以遵循的指导思想和政治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领导的政权组织形式
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一切工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始终自觉地接受同级党委领导,贯彻党委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行使监督权,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发挥政治领导核心作用,常委会全年开展监督工作的计划安排,及时向党委请示;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报告等监督工作的主要情况以及重要意见、建议,及时向党委报告;监督工作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党委并请党委协调解决;需经主任会议审议的包括监督方面的重要问题,党组要先行研究,把握好原则和方向;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中的党员带头作用,切实贯彻党委意图,依照法定程序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第二,坚持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原则
监督法第二条规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这一条规定,一是明确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按法定的权限办事
宪法、法律规定的职权要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