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基层执法机构实施办法监督基层执法机构实施办法(讨论稿)(2008年月日xx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职能,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责任区刑警中队、交警中队、司法所的执法监督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司法公正、严格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XX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要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支持和监督基层法庭、公安派出所、责任区刑警中队、交警中队、司法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对以下内容开展对基层执法机构的监督:1、基层执法机构贯彻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情况;2、基层执法机构贯彻落实人大各项决议、决定、办法、制度的情况;3、基层执法机构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批评的情况;4、基层执法机构办理有关案件的情况;5、基层执法机构办理人大交办信访的情况;6、基层执法机构开展的有关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执法活动的情况;7、基层执法机构的主要人事变动的情况
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针对不同的内容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1、对基层执法机构贯彻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情况,可以采取执法检查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审议意见;2、对基层执法机构贯彻落实人大决议、决定、办法、制度第1页共3页的情况,可以采取检查调研的方式进行,并作出评议意见;3、对基层执法机构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批评情况,可以采取跟踪考察的方式进行,并对办理结果作出评价;4、对基层执法机构办理有关案件情况,按照事后监督原则,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汇报的办法,按照执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进行审议,作出审议意见;5、对基层执法机构办理有关信访情况,应采取督办落实的办法,并对办理情况进行跟